《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概要)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最重要思想提示下改动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最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示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改动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秉持新的发展理念;推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沦为强国、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改动为推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沦为强国民主文明人与自然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构建中华民族最出色兴起。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年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改动为在长年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还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戴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戴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普遍的爱国统一战线改动为还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戴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戴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最出色兴起的爱国者的普遍的爱国统一战线。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公平、团结一致、互惠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早已奠定,并将继续加强。
改动为:公平团结互助人与自然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早已奠定,并将继续加强。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反对造就的改动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反对造就的;中国坚决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决相互认同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减少坚决和平发展道路,坚决互利共赢对外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改动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展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显然制度。
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管理,不受它监督。
改动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管理,不受它监督。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确保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和发展各民族的公平、团结一致、互惠关系。
改动为:国家确保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确保和发展各民族的公平团结互助人与自然关系。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倡导爱祖国、爱人人民、爱劳动、爱人科学、爱人社会主义的公德改动为国家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爱祖国、爱人人民、爱劳动、爱人科学、爱人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任时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发表展开宪法效忠。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减少一项,作为第七项(七)议会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适当改回第八项至第十六项。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黜下列人员中减少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适当改回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改动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动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减少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呈交,选任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适当改回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完全相同,倒数供职不得多达两届。
改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完全相同。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改动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改动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减少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有所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互为违背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会选举并且有权罢黜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改动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会选举并且有权罢黜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改动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改动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公布要求和命令,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改动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公共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公布要求和命令,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减少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减少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完全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倒数供职不得多达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低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该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人员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七节适当改回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适当改回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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